近日,一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滨江路小学教师粗暴对待学生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里,一名教师在走廊上多次扇学生耳光,一旁的另一名教师并未上前制止,而对该学生进行暴力拖拽,并对其不停推搡。次日,港南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涉事教师进行停课处理,并已开展调查工作,将根据查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近些年,此类视频不断刺激公众眼球,体罚是否在教师惩戒权范围内,一直被议论至今。
事实上,体罚学生一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均明确,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惩戒不包括体罚”
不久前,湖南省湘乡市刚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因学生不会做题,老师大声对学生进行辱骂,并对其有多次推搡、掐脸、扯头发、用书本打脸的行为。
随后,湘乡市教育局发布通报称:目前,该局已暂停涉事教师工作并责令其接受调查,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后续将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体罚方式,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将其明确为不得作为教育惩戒措施对学生实施的行为。
学校、教师不得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还包括: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参与《规则》起草的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惩戒不包括体罚。惩戒的目的是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而非发泄教师的情绪。”
《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可以惩戒的六种情形
“以前我上学的时候老师经常打骂学生,现在我们不敢管学生,连比较严重的话都不敢说,怕学生家长找来说我们侮辱孩子。”河北某小学的班主任刘诃(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家长的权利意识比较强,学生自尊心也比较强,对难管的学生束手无策。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陈亮认为,适当的教育惩戒可以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遵守规则和标准。
陈亮表示,合理的惩戒通常指的是教育者为了维持课堂秩序、纠正学生行为而采取的非体罚的措施,旨在帮助学生改正一些不当的行为。并且这些惩戒措施应该是公正的透明的,且与学生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现在,刘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敢罚写、罚站,主要以关怀教育为主。她表示,学校大多数老师对于合理惩戒的边界并不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
《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规则》第八条至第十条从轻到重规定了不同的惩戒措施。
其中提到,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惩戒措施,学校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此类惩戒措施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规则》还明确,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江苏省扬州中学特级教师王雄强调,惩戒是在其他教育方法均无效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的。他指出,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责任豁免应作补充规定”
管华坦言:“惩戒权的实施状况并不好,一部分教师错用惩戒权体罚学生,另一部分教师不敢批评学生。”据他了解,目前普遍情况是老师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惩戒权后,一旦学生出现问题,或引发家校矛盾后,教师会被无限追责,导致教师不敢履行惩戒权。
“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和教育部门没有把握好度,该学校承担的责任,不能让老师背锅。”管华说。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管华称:“该条款体现了正当教育惩戒责任豁免的原则和精神,责任豁免的主体除教师外还应包括学校,学校或教师正常进行教育惩戒,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引发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裁判学校、教师不承担责任。”
他建议,在《规则》的贯彻落实中,有必要对正当教育惩戒法律责任豁免作进一步补充规定,明确学校、教师依据《规则》或校级班规的规定,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学生权益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管华认为,惩戒实施难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小学义务教育的学校规定和实践中,对学生的处分没有落实到位,“不要将处分与惩戒混为一谈,对于情节严重、运用惩戒不足以制止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根据校规校纪予以明确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学校实在无法管理的应送到专门学校。这样就不会出现处分、惩戒混淆不清,教师不敢惩戒的情况了”。
《规则》第五条也规定,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奖励制度、惩戒制度和处分制度,并对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在校内做到有规可依。”王雄说。